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534号之一
原告: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新技术产业园区泉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三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0元、保全费3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