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

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53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新技术产业园区泉丰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工业园区三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津0114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48.3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