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61号
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天津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智中新窗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20)津0114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48.3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尹建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