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宸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2394号 原告:***,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北50米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