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2394号
原告:***,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北50米温州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