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骊住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078号 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以东、汾河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61839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巿红谷滩区宜春大道777号南昌万达城C区S6-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6973941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 法定代表人:丁彤,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89368。 法定代表人:丁彤,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海骊住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8367121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徳,董事长。 被告: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7214886。 法定代表人:**德,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海骊住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融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现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庭外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