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三远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溪湖区石桥子高程村304道下中街1-1栋。
法定代表人:梁文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市钢城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贵宾街7**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三远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市钢城市政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辽0504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6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三远路桥技术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504执1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