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2092号
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孙慧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源,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23号B座3-8层。
法定代表人:张洪达,经理。
被告:***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明城经济开发区五金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被告***城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城投筑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