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瀚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一与吉林省瀚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吉02**财保49号 申请人:**一,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瀚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瀚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名下的房屋房籍及****名下的车辆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15号四合田园9号楼4**6层70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3.9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93463号)房籍,**期限三年。 三、****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吉BRS6**号)车籍,**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