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吉02**财保49号
申请人:**一,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瀚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瀚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名下的房屋房籍及****名下的车辆车籍,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15号四合田园9号楼4**6层70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3.9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0093463号)房籍,**期限三年。
三、****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吉BRS6**号)车籍,**期限二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华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