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221民初2426号 原告:吉林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开发区吉孤公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3社。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永吉县黄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黄榆乡黄榆街内。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副乡长。 原告吉林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鑫公司)与被告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半截河村委会)、永吉县黄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榆乡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晟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半截河村委会的负责人***、黄榆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15,650.00元及利息12,244.08元(以工程款96,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3,542.2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为8,618.95元,并追诉至工程款实际**之日止;以质保金18900.00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利息为82.87元,并追诉至实际**之日止),本息合计127,894.08元;2.本案诉讼费由第一、第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永吉县2017年农村厕所改造工程(协议供货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参与投标并于2017年9月30日中标。2018年6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大半截河村委会签订《永吉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黄榆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大半截河村委会受改厕农户委托组织本区域内改厕农户向原告订购单户三格化粪池150套,每套单户三格化粪池(含附件及施工安装)按中标价格为4,200.00元,合计630,000.00元。原告负责将全部购买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负责施工安装,设备保修期为3年。工程整体完工并经乡镇政府、县改厕办验收,并经市级抽检和省级抽查合格,第一被告大半截河村委会按照验收合格的数量留存3%的质保金后,将剩余改厕工程款一次支付给原告。保修期期满后,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3%质保金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完成了150套单户三格化粪池工程的采购安装。2018年10月20日工程经第二被告黄榆乡政府、县改厕办验收,并经市级抽检和省级抽查合格。第一被告大半截河村委会、第二被告黄榆乡政府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4,350.00元,剩余工程款115,650.00元(含质保金18,900.00元)未付。 大半截河村委会、黄榆乡政府辩称,欠款属实,同意还款,但无力偿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晟鑫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永吉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黄榆乡框架协议,被告大半截河村委会、黄榆乡政府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30日,晟鑫公司中标永吉县2017年农村厕所改造工程。2018年6月5日,晟鑫公司与大半截河村委会签订《永吉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黄榆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大半截河村委会受改厕农户委托组织本区域内改厕农户***公司订购单户三格化粪池150套,每套单户三格化粪池(含附件及施工安装)按中标价格为4,200.00元,合计630,000.00元;晟鑫公司负责将全部购买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负责施工安装;设备保修期为3年;工程整体完工并经乡镇政府、县改厕办验收,并经市级抽检和省级抽查合格,大半截河村委会按照验收合格的数量留存3%的质保金后,将剩余改厕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晟鑫公司;保修期期满后,若没有出现质量问题,**3%质保金给原告。协议签订后,晟鑫公司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完成了150套单户三格化粪池工程的采购安装。2018年10月20日工程经黄榆乡政府、县改厕办验收,并经市级抽检和省级抽查合格。截至2021年10月20日,3年质保期已经届满。大半截河村委会、黄榆乡政府已经***公司支付工程款514,350.00元。 本院认为,2018年6月5日,晟鑫公司与大半截河村委会签订《永吉县农村厕所改造工程黄榆乡框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晟鑫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使用,大半截河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相关规定,村与乡之间实行村账乡管,本案案涉工程款系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付给黄榆乡政府,黄榆乡政府通过乡经营管理中心统一支出给晟鑫公司。经审理查明,黄榆乡政府经营管理中心已经***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且质保期已届满,故对晟鑫公司要求大半截河村委会和黄榆乡政府共同给付工程款115,6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晟鑫公司在庭审中放弃对利息的诉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综上,晟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和永吉县黄榆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吉林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9.00元,由永吉县黄榆乡大半截河村村民委员会和永吉县黄榆乡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