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4953号之一
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光,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天重道2号1-1027。
法定代表人:郭淑华。
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10日,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50元和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达
审 判 员 王 蕊
人民陪审员 靳景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柴晶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