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902执24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023909Y,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32号京杭广场2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泰安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三里商业广场B3-8号、C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N76QDX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福泰瑞禾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电影放映机、空调、银幕、音响、机柜等设备,首封案件已经进入评估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履行期限较长,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902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