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13077号
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432号12层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5023909Y。
法定代表人:刘明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光,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通港西街东海泰禾广场首玺物业中心二楼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91387350Q。
法定代表人:汤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声亮,男。
原告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丹莫纳公司)与被告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丹莫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光、被告连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丹莫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连禾公司向罗丹莫纳公司支付泉州东海泰禾广场A地块标识工程¥1312925.6元;二、判令连禾公司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罗丹莫纳公司于庭审中明确前述诉讼费用指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原、被告在泉州市丰泽区××广场××地块标识系统的供货、安装、保修等所需的所有工作”的相关事宜订立《东海泰禾广场A地块标识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编号:×××40)。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370572元,货款支付:合同生效后,标识制作完成送达工地指定地点经甲方现场代表点验无误与外观检查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已验收部分货款的50%作为到货款。标识制作完成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验收产品金额的80%,作为验收款。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验收产品结算金额的95%,作为结算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付清。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东海泰禾广场A地块标识系统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合同编号:×××B1),原合同部分材料更换及增加,总计金额¥639085元。付款方式:标识制作完成安装调试完毕经需方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验收产品金额的80%,作为验收款。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验收产品结算金额的95%,作为结算款。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付清。根据《东海泰禾广场A地块物业增补标识工程验收会签单》,该项目于2017年3月验收合格。根据该合同约定,“材料保修期为贰年,自甲方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之开始计算”,故质保期业已届满。根据《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编号:×××01),最终的结算金额为¥1987016元。连禾公司已向罗丹莫纳公司支付¥674090.4元,剩余¥1312925.6元尚未支付(包含质保金金额)。根据合同第七条约定:“甲方无故拖延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连禾公司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截至本诉之日,连禾公司拖欠罗丹莫纳公司相关款项费用,经罗丹莫纳公司多次催缴,但连禾公司均未予支付。
连禾公司辩称,对于罗丹莫纳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连禾公司承认罗丹莫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罗丹莫纳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罗丹莫纳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连禾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对罗丹莫纳公司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1312925.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丹莫纳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泉州东海泰禾广场A地块标识系统工程款131292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6.3元,减半收取计8308.15元,由泉州连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娟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哲元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