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14422号
原告: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谢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查明,本案被告**收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1885号仲裁裁决书后,也不服该裁决,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原告系于2017年10月25日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已起诉在前,本案原告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后。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同时,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非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在前案裁决文书中,应对合并审理的情形予以叙明。故本案应并入起诉在前的被告***原告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且本案终结诉讼。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夏竹诉上海德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
审判员欧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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