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87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米兰世纪花园44-3-401。
法定代表人:陈兵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彬彬,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贾镇政府驻地(贾镇街)。
法定代表人:于秀书,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瑞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安瑞科公司申请再审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提出再审申请。(1)原一、二审判决以非法的鉴定意见认定吊机司机操作不当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鉴定意见的非法性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鉴定人超越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意见违反了《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规定。其次,鉴定依据选择错误,鉴定材料未经双方质证,鉴定过程仅是推论、没有任何科学计算,鉴定结论性意见不具有唯一性。再次,经诉讼当事人同意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时并不因为诉讼当事人的同意而具备鉴定能力。申请再审人在同意该鉴定机构进行本案鉴定时也仅仅是因为该鉴定机构是一审法院的在册机构,并不知道其不具有鉴定资质。综上所述,案涉的鉴定意见非法,应予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2)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与发包人的风力吊装工程结算文件,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损失缺乏证据证明。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原审判决将案涉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承揽合同是错误的,但即便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那么也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进行审理与裁判,而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按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裁判。在发生责任时应依据该合同条款确定责任方。即使将案涉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申请再审人所提供的“工作成果”也仅是按照指挥人员或信号工的指示将吊物起吊到符合要求的高度与位置,而不是全部的叶轮安装结果。原审判决在将案涉法律关系确定为承揽合同关系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申请再审。原二审判决对申请再审人的上诉请求理由没有进行全部审理,属于遗漏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时提出的程序违法,没有作出回应,遗漏了申请再审人的该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主张应由法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原因调查,针对的是事故原因调查权与调查程序问题,是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而非针对事实认定问题,二审判决却以申请再审人未能提交证据足以推翻鉴定书认定事故原因为由对此不予审查,属于遗漏了该上诉请求。申请再审人上诉理由包括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并将本案以“损害赔偿纠纷”案由结案。二审判决对此没有任何回应,遗漏了申请再审人的该上诉请求。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二审判决遗漏上诉请求,严重侵犯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裁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大力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选择系双方协商一致,鉴定材料均经过质证,程序合法,应驳回天安瑞科公司的无理申诉请求。天安瑞科公司的无理主张认为求实系“四类外”不具备鉴定资质问题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天安瑞科公司给大力神公司造成的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涉案事故发生的成因是本案责任承担的前提,结合其余证据认定天安瑞科公司承担对大力神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请求再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保护大力神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的焦点为,第一,案涉鉴定意见是否应当采信;第二,本案案涉合同的性质确认是否得当;第三,二审是否遗漏了天安瑞科公司的上诉请求。关于鉴定意见的问题。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有江西省司法厅颁的鉴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范围内;涉案损失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鉴定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原审采用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天安瑞科公司与大力神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系租赁合同,但合同履行并非单纯的租赁机械设备,而是由天安瑞科公司按大力神公司的要求完成吊装作业,最终交付的吊装作业完成后的成果,合同关系的确定应根据合同实质履行的内容来确认,因此,原审将案涉合同关系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关于二审是否遗漏天安瑞科公司的上诉请求的问题。二审天安瑞科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两项,分别为依法撤销冠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5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大力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案诉讼费用,包括一、二审受理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用全部由大力神公司承担。对于该两项请求二审法院均予以了审理,并最终驳回了上诉,虽然对天安瑞科公司提到的程序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未作全部回应,仅系上诉理由的处理驳斥是否到位,并非遗漏天安瑞科公司的上诉请求。天安瑞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天安瑞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锋
审 判 员 董兵
审 判 员 王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坤
书 记 员 刘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