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0904号之一
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大德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9132871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昱,男,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沪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街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61788168。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沪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1元,减半收取计3430.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均由原告苏州渝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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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