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3民初9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安剑花生新村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208664819(1-1)。
法定代表人:胡海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办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32NX5。
法定代表人:曾祥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阚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胡基勇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2019年2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胡基勇名下位于上派镇人民西路与乐平路交口科创和谐园5#502室(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04386-××号)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玮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