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901号
原告: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社区安剑花生新村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20866481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广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6686号徽商总部广场C-办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32N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纬二路北轻工园A型厂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860850E。
法定代表人:阚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3570元,由原告合肥赛夫里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