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91民初3246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生产检测中心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4554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飞彬,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6元,减半收取为5123元,保全费3743元,合计88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