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盛秦花卉有限公司、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1409号
原告:边**,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盛秦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豪门花园8号楼8-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6060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生产检测中心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4554W。
被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边**诉被告安徽盛秦花卉有限公司、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边**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边**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边**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