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621执1269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的(2019)皖1621民初6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处尚有工程款20462458.20元未支付给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处工程款35495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徐文凌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武 磊
书记员  邓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