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718号
申请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检测中心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4554W。
法定代表人:董前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94992.54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94992.54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绍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