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669号
原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生产检测中心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91340100397224554W。
法定代表人:董前军,总经理。
被告:郑根,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郑训泽,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根、**、郑训泽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郑根、**、郑训泽保全措施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准许申请人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郑根、**、郑训泽的查封申请。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