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开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生产检测中心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4554W。

法定代表人:余中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1723.4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暂计74167.4元(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7月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3475元(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417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866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