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943号
原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169号铝合金门窗及弹簧生产检测中心8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W。
法定代表人:余中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华都大道666号数字城管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921M。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原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通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