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2财保53号
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泰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等值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泰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孙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