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858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大道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被告: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68号时代国际广场502户。
法定代表人:许叶林。
被告:张正坤,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181号龙苑花园1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镇金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崔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张正坤、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妮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