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7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总经理。
被告: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许叶林,总经理。
被告:张正坤,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正坤、被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