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4775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总经理。
被告: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许叶林,总经理。
被告:张正坤,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崔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龙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茗筑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正坤、被告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宋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