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相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欧集团四海自动化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8213元,执行费10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18年4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东部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5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