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81民初345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生,住兴城市羊安乡。
被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