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山区杨郊乡利峰碎石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481民初2183号
原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康宁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QE0CE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山区***利峰碎石加工厂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杨郊乡松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2MA10CN752B.
法定代表人:祖丽娟。
原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山区杨郊乡利峰碎石加工厂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70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1570000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送电10日内付清工程余款,被告先给付10万元。2020年5月11日,该工程经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葫芦岛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经被告签字确认。现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连山区杨郊乡利峰碎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公司财产被依法查封,财务凭证被依法扣押,本案无法开庭审理,原告可待刑事案件生效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