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1635号
原告:**,男,满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兴城市。
被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康宁委。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告**与被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