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1635号

原告:**,男,满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兴城市。

被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办事处康宁委。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告**与被告辽宁恒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