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

王永伦与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铁中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王永伦,山东荣达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国志,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玉皇庙镇玉东村。
法定代表人:孙善坤,总经理。
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9层)。
法定代表人:徐桂民,董事长。
被告: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汇源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孟繁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西辅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瑞,总经理。
被告:孙善坤,私营企业主。
被告:孙瑞,私营企业主。
被告:侯秀青,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伦与被告山东博特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孙善坤、孙瑞、侯秀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王永伦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现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永伦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伦关于解除对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376010100100228220、11000156220803、69320181910000646、000000764003800002606、000000734003100020429,被告山东双隆电站设备制造有限公司9010101108842050000454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波
代理审判员  宋阿波
人民陪审员  刘旭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