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

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鼎***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209号之一 申请人: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西铺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07618099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鼎***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5号百融广场B座2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JP454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申请网络查控,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鼎***建筑工程(山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存款61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664.79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的存款615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