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1001号
原告: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部分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