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229号 申请人: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平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共计500000元的银行存款,并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299370104132023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凯鑫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