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民初974号之一
原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兴商精密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兴商精密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商河县佳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