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4177号
原告:安徽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汤池镇滨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32943(2-2)。
法定代表人:徐双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万山镇尹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21日,原告安徽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敏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