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13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896XY。
法定代表人:薛卓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950989793。
法定代表人:黄先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1、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18年的11月8日、2019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零星存款;
3、本院于2019年1月7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名下房产;
4、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生活状态等信息进行调查。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安徽绿州动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8)皖0207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柏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审 判 员 杨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夏程福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