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896XY。
法定代表人:薛卓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倩文,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尖山村大陈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YQ2183(1-1)。
法定代表人:冯国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8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冯国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体玉
审判员  卞广庆
审判员  张为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