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182民初483号

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896XY。

法定代表人:薛卓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自村大陈郢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MYQ21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卓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到庭参加诉讼,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简称:昔谷公司)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卓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位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安徽省明光市箱变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待项目完成后,供电部门验收,最迟用电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现该项目早已完成并经验收,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曾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昔谷公司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卓炬公司与昔谷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昔谷公司将昔谷度假村250KVA箱变配电工程发包给卓炬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人民币肆拾万元。约定的施工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施工任务;工程款支付方式:待项目完成后,供电部门验收,最迟用电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涉案项目早在2018年6月底竣工,卓炬公司催促昔谷公司缴纳电费(为涉案工程验收提供条件),后由于昔谷公司没有缴纳电费导致涉案工程未能及时验收。2018年11月20日,卓炬公司向昔谷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附有工程审查资料及竣工验收通知单,昔谷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接受了卓炬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及竣工验收通知单等竣工验收资料。***在卓炬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以工程款项项目担保人的名义签名担保,未明确保证期限及保证责任方式。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卓炬公司与昔谷公司签订昔谷度假村250KVA箱变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卓炬公司已经依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而涉案工程没有及时验收的责任并不在卓炬公司,而是由于昔谷公司没有及时缴纳电费,导致涉案工程拖延验收,故卓炬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之日的2018年11月20日为涉案工程竣工之日。依照卓炬公司与昔谷公司的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待项目完成后,供电部门验收,最迟用电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故昔谷公司应当在2019年2月20日前付清卓炬公司工程款。对卓炬公司要求昔谷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请求,因昔谷公司存在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故对卓炬公司的该请求,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起算之日应为2019年2月21日。对卓炬公司要求***与昔谷公司连带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责任的请求,因卓炬公司与***未约保证责任方式,故***的保证方式应当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又因***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主合同的履行期限至2019年2月20日前届满,卓炬公司应当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卓炬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才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责任,依法应当予以免除。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元并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安徽昔谷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吕 杨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