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执8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卓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7执853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23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效力。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