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盘锦恒盛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7401民初176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大街**。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翀,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盘锦恒盛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作业****楼**302div>
法定代表人:翟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翟卫国,男,1974年8月14日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女,1974年11月4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翟治国,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盘锦恒盛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翟卫国、***、翟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翟治国的身份信息,但未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根据该信息无法向翟治国送达,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04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