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2579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2年2月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4元,退付原告**2784元。
审判长芮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