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

**、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02民初2563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2,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8元,减半收取2179元,由原告**负担,退付原告**2179元。  
审判长    提海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