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

**、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02民初3047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南段世纪之星幼儿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谷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长北基地五号门。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成鼎工贸有限公司、长城西部钻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关于其提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请求,因本案未经法院裁判、送达,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符合《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关于当事人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1元,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任     舸
人民陪审员     田亚龙
人民陪审员     邵宇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