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金都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费县供销社五金家电公司、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费县金都连锁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5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供销社五金家电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侯庆春,经理。
被执行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费县金都连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路阳,店长。
被执行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国药山东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费县金都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费县建设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相广忠,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费县供销社五金家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费县金都连锁店、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山东有限公司(国药山东公司)、费县金都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5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侠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