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325执2237号
***、费县金都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费县金都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所有的中央空调外机两台进行评估,评估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书,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3月30日在淘宝网进行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拍卖保留价折抵债务94495.20元,本案清偿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25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