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506号
原告:***,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27层B1室。
法定代表人:廖郑财。
原告***与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934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8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