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505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27层B1室。 法定代表人:廖郑财。 原告**、***与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934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8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