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507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写字楼27层B1室。
法定代表人:廖郑财。
原告***与被告福州恒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5934元,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8000元,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